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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应按税法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补)税额,在每年331日前向地方税务局所属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报送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如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中含有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还应报送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执行。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2. 对代理户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预审工作,(时间为8月—12月);

3. 对代理户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年终审核工作,(时间为次年的1月—4月);

4. 与客户沟通进行意见交流并出具纳税审核报告,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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